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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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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法院要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的,是需要对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有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可能会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需要及时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可以上诉的,那么,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几次?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管辖权异议能提几次?

原则上只能有一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无礼因而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即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即得按此到该法院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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