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看重的往往是证据。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等等关系,还能够为案件的某些说法的真实性有一个证明。在诉讼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证明条件。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二、证人资格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㈢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
三、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
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诉讼涉外诉讼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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