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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取保候审人是否必须逮捕

发布时间:  浏览: 94 次  来源:网络

一、开庭前取保候审人是否必须逮捕

取保候审候审的嫌疑人开庭前会不会被逮捕,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需要逮捕时就会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候审的。

取保候审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候审的。

取保候审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候审是否必须提供保证人

取保候审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候审包括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方式,具体需要看司法机关的如何选择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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