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属于证人

发布时间:  浏览: 443 次  来源:网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诉讼案件中,大家想要得到正义,就必须提供相应的一些证据,那么对于证据来说是有着认证、物证等的区分的,对此认证在日常中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属于证人吗?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属于证人

答案是否定的。鉴定人不等同与证人。一般情况下,鉴定人是独立于案件之外的第三方专家学者。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可以是多个。鉴定人的意见尽作为参考使用。而证人是不可替的,是案件的亲历者或者目睹者。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鉴定人和证人有以下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资格要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因此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不能询问,而鉴定人可以询问证人,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询问多个证人,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证人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不仅仅是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对于很多的刑法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大家到若悠网咨询。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