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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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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的内容有哪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有哪些前提条件

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条件有以下几点: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

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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