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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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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经营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因合伙事务经济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双方之间的利益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有一定的要求。那么在经济诉讼中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经济诉讼,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

经济诉讼中,原告主体须适格,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所谓原告主体适格,是指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在起诉时不仅要写明原告的名称、住址等基本内容,还要表面自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阐述)。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较之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民事行为具有相对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其影响往往超出相对人而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认,通常是以是否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是否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来衡量确定,较容易判断和把握。然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或条件,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是模糊的,不易判断和把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从这一实质性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确认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界定原告主体资格,即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这一规定较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来说是一个进步,实现了原告主体资格标准,由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的转换。

三、有经济纠纷的公司能注销吗?

1、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前要进行清算,而清算的过程就是了结公司未了结事务的过程,包括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因而有经济纠纷不能阻止公司的注销。

2、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经济诉讼中原告范围国家宜作扩大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发挥经济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保护人民经济利益的有效利器。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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