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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14 次  来源:网络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的规定是哪些

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哪些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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