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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143 次  来源:网络

一、贷款的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能否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

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否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贷担保人要承担多久的担保责任

借贷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时间的长短要根据担保的类型确定:

一、如果是提供抵押担保的,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为主债权的有效期内。

二、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根据与债权人约定的期限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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