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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死了诉讼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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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终止

指民事诉讼开始后,作为诉讼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根据法定的其他原因结束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③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④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但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诉讼,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许多国家规定终止诉讼的原因比较复杂。如苏联、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诉讼程序的发生不正确或原告没有起诉权,案件不归法院主管;案件应先经行政程序处理而当事人径行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或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和解同意放弃诉讼,甚至传票失效等,都可以终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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