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委留置是否属于强制措施,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监察委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而留置措施是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法律对于遗赠有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什么
遗赠不一定要公证,不公证也不影响遗赠行为的效力。是否进行公证由受遗赠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践中建议受遗赠人最好进行公证,因为这样可以是遗赠具有更强的效力,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十一条
跟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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