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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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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公务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妨害公务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要件不同、主观要件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

2、客观要件不同

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妨害公务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3、主观要件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而妨害公务罪是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二、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有什么区别?

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区别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目的不同、采取的暴力手段不同等,具体的区别如下:

1、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目的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参考要素之一,也是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第一要素。行为人在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要高于在过失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

前者已经超越了解决公务事务的范畴,上升到攻击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发泄不满、逞强等恶性犯罪动机,应当以袭警罪对行为进行评价。后者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主观上还是为了解决公务事务本身,属于一时偏激而为之。

2、暴力的手段不同

法律解释有很多种,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的含义应当做平义解释,即“暴力”指采取暴力手段或实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为。

麻醉、捆绑等无形力的暴力手段,尽管具有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但是其客观上造成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执行公务的结果,本质上侵害的仍然是国家赋予正当行使执法权的法益。

3、暴力的损害结果不同

即使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是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以往区分损害结果的标准比较笼统,第一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微伤的结果,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以妨害公务罪从重条款进行处罚。第二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结果,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怎么处理?

1、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1)对于采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妨害公务的,如被告人撞翻执法人员驾驶车辆,阻碍执法工作,造成车辆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因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造成的财物损坏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或重伤、死亡的,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害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故意或者过失毁坏公私财物。

对于过失毁坏公私对物的,相应财物的价值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增加刑罚量的因素。对于妨害公务过程中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又将执法人员携带的录像设备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已构成故意毁杯财物罪,应当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若是刑事罪名已经成立,妨害行为人通常情形下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若是对妨害公务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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