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罪需要哪些证据
控诉行为人构成拐卖儿童罪需要的证据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是以出卖儿童获利为目的的证据;
行为人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捆绑儿童,盗窃婴幼儿等行为当中的某种行为的证据;
被拐卖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证据;
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
4、客观要件,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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