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取保放人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释放执行回执3日内送达检察院。
如果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如果经复议以后检察院仍然不同意批捕的,公安可以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经复核后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批捕之前公安机关是否还能办取保候审
可以的。检察院批捕后、起诉后判决前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公安局把案子移交检察院还是不是能取保候审
公安局把案子移交检察院还能取保候审,因为检察院也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所以这种情况还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不是一定要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如果警方在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销立案,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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