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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知道会有一些证人作证或者一些证据,但是当证据做为庭前交换证据的时候大家是怎么来理解的呢?很多人都不清楚,申请证人作证和庭前交换证据是怎样的?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证人作证和庭前交换证据是怎样的
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三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应对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不得留在法庭旁听作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庭前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在合议庭的指导下,按时参加庭前交换证据,将起诉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复印件,或反驳、反诉的证据的复印件交对方当事人,并应在本院的证据交换清单上签字。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
1、自然人证人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
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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