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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保证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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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非常信任的情况下,才愿意担任保证人,所以这种保证属于人的保证。现在就由若悠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保证人的条件。

担任保证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1.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担任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是仅负担保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有的人主张,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订保证合同。其理由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就法人而言,由于其资力雄厚,信用更有保障,在经济生活尤其是商品流转中扮演着比自然人更为重要的角色,按理说比自然人更有资格、更适宜担任保证人。但是由于法人的构成、职能、性质等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一些限制。中国《担保法》、《公司法》等也对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企业法人却不加区别地从法律上肯定了其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可以充任保证人。但是,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是有条件的。如《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能否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呢?认为,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这也是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所在。但清偿能力并不能作为保证人主体资格要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3.关于主张代为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又认为行为人即使不具备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观点,亦不敢苟同。既然把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那么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清偿能力,就当然不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原理,其所实施的保证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而按照该种观点,即使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订立保证合同)仍为有效民事行为,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逻辑上都讲不通。

综上所述,保证人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保证人的资格,才能行使保证人的权利,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来若悠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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