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让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人配偶应该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以下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配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债权人是否能撤销
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债权人是否可以撤销应视情况而定。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情形转让财产的,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若债权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是为了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不是则不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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