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法律上怎么认定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是签订有效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是成立有效的抵押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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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预告登记抵押具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预告登记所要保护债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也就是说,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能够对抗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
预告登记使得其所保护的债的请求权效果及于物权,在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够产生否定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二、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仅是发生物权变动的一种请求权,即为将来设立抵押权并具有排他性质的请求权。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登记房屋享有抵押权。
实践当中,为取得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当事人虽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也应在满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条件时积极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将无法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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