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债权未经债务人同意能不能转让
个人债权能不能进行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人能不能口咬债务人的财产
个人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不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能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能不能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不能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次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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