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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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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遗失一些东西,贵重的或者便宜的都有。有的人就认为弄丢东西是正常的,甚至民间说法就是自己不该得的,遗失了也无所谓。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东西遗失后,并没有人去招领,有的处理方法就是对遗失物进行转卖。那么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来,特别是第三人特别想要知道的问题,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是无权处分。

4、合理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是不能拿回来的。占有脱离物和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除非是占有委托物,而且是合理的价格受让,动产的人有占有实施权利,且完成交付后的动产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我国的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者有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如果在公布开始六个月无人领取归为国家。

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权利和义务

1、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占有脱离物和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除非是占有委托物,而且是合理的价格受让,动产的人有占有实施权利,且完成交付后的动产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我国的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者有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如果在公布开始六个月无人领取归为国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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