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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谁

发布时间:  浏览: 523 次  来源:网络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判定

律师回答:

(一)类似原告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

2、被受处罚侵害的受害人;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4、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得人;

5、多相对人中的未起诉人。

(二)类似与被告的第三人;

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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