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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取保应当达到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71 次  来源:网络

一、寻衅滋事罪的取保应当达到什么条件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取保保证人的条件有什么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取保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成为取保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即保证人在为被取保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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