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586 次 来源:网络
向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了解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证实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都应当向办案人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并不是每人都可以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未满14周岁,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证。而上述人可不可以作证人也并非绝对的,能不能辨别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是决定上述人可不可以作证人的关键性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但只要能够分清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仍可以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