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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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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主要有这样的特点: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处理的合理性。2、适用特殊的举证规则,即行政机关对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主张负举证责任。

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裁决,有法官总结了以下几种裁决方式较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可能会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2、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是民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不适用调解。(2)是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诉讼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调解。

4、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争议处理属优先适用行政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适用调解。

5、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实体判决,并可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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