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