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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情形等内容作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而原来的规定虽然是“必须回避”但并没有要求自行;二是增加了与审判人员有特殊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回避;三是增加禁止审判人员接受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等行为,并将这些行为作为回避的理由之一;四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尽进行阅读。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请客送礼”不仅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亲自请客送礼,还包括其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违反规定会见”,主要是指私自单独会见。
有上述第(1)、(2)、(3)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有上述第(4)、(5)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仅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