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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宣传中的诉讼实务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43 次  来源: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营销也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个人关注和看重,成为营销中的一枝独秀。律师营销也不例外,无论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都越来越注重网络的宣传和营销。

一般来说,网络营销最大的特点是:

1、传播范围广,可以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

2、互动性强,有较多的网络工具进行交互式沟通与交流。

3、针对性强,网络既可以面对目标群体的限制,也可仅选择特定的目标群体进行宣传;

4、生动性强,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其中可以塑造出与现实世界一样丰富多彩的世界,甚至可以创造出与现实世界完全不同的世界。网络宣传能给人带来强烈的感官性。

5、成本低,网络营销最大的特点是成本低。

6、受众或访问量可准确统计。

总之,生动、即时、灵活、成本低是网络营销的基本特点。

但是网络营销也有不足,具体表现在:

1、真实性差,因为网络可以完全是虚拟的世界,但也可以真实世界的写照。

2、信任度低,真实性差必然带来信任度低结果。

3、技术性强,网络宣传必须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平台。

4、屏蔽性强,信息量的爆炸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反应是,拒绝信息,人们只关心对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对大量的与信息处于漠不关心的状态,这就是“信息孤岛”现象。

5、网络推广的成本高,随着网络推广工具和手段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6、长期性,网络营销需要时间的积累。

基于上述网络正反两方面的特性,从事网络营销律师很多,并由此产生了大量专门从事律师营销和推广的网站,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更是数不胜数。但是,营销的效果很差,律师营销主动产生作用的还是以低层次的个人业务为主,企事业单位或标的大、层次高的业务基本上还是遵循着传统的模式寻求律师的帮助和服务。

从律师营销和实践来看,网络营销带来实际业务和形成案件的往往都遵循了:

1、营销的点对点的原则,专业固定、服务单一,以不变应万变的营销,比较容易获得成效。

2、专门营销比随意营销效果好,有些律师通过网络的聊天工具、聊天室、论坛等现成的工具进行个人业务的营销和推广,效果往往很差或者几乎没有效果。

3、网站营销比网页营销的效果更好。

4、专业营销比综合营销的效果更好。

5、年轻律师更关注网络营销,老律师或知名律师往往不看好甚至远离网络营销。

6、律师网络营销中的“信息孤岛”现象非常普遍和严重。

在此,若悠网小编之所以用了“更好”字眼,是因为虽然网络是越来越发达,但也不能让人们完全生活在网络的世界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也仅仅现实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现实生活。而在实践中网络营销也仅仅是一种对现实生活中营销和推广手段的补充形式,甚至就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宣传手段,而不是竞争手段。

所以,对网络营销既要关心、关注和重视,又要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完全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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