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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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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情形严重的有哪些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的区别有哪些

1、行为的落脚点不同。

开设赌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赌场,而赌场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专用性。聚众赌博行为的落脚点在于众,而此处的“众”为三人以上,即聚集、召集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2、行为人是否直接参赌。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行为,仅仅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设定参赌规则并抽头渔利。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常常是在召集他人参赌的同时,本人也积极参与赌博。

3、组织的严密程度不同。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场实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内部分工有序,组织的严密程度较高。除了发牌者、服务员等内部人员外,有的还有拉人参赌的掮客、打手、专门运送赌客的司机等不同分工人员。而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对赌场进行控制。

4、社会影响不同。

开设赌场行为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常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等犯罪伴生,常具有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聚众赌博的行为较为单一,其主要目的是抽头渔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开设赌场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有哪些

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的区分,取决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如下:

1、开设赌场罪的主犯,一般是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如提供赌博机、赌博的方式等。

2、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主犯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那么是可以按主犯来认定,对于主犯就需要承担起刑事案件中所有的责任,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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