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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