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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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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诉讼参加人?

与打民事官司相类似,在行政诉讼中,能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对行政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人,统称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其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又被称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拘束。

由于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原告,而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最明显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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