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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下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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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下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判决

判决,是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时,由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处理。判决并非

需要案件全部审理完毕才能做出,在审理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012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并对判决书的内容作了些许完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案由是指审理的案件的种类,一般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划分,如离婚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此有详细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都应当按原告或者被告的陈述如实裁明。被告提出反诉的,也应一并表述。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在事实认定方面,对于哪些事实予以认定采信,哪些事实不予认定采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要作出说明,还要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说明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在适用法律方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法律的理由也要在判决书中说明,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在认定相关事实后,直接引用相关法条作出判决,而不说明适用该法条的依据,体现不出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说明,缺乏说服力。因此,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不仅包括要写明要认定事实的理由,还应当包括写明适用法律的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实践中,除上述内容外,在判决书的开端,还应当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后还应注明作出判决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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