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可不可以约定滞纳金
借款合同可不可以约定滞纳金,主要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有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不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借款合同就是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两种合同的内容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民法典借款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民法典》借款合同在以下条件下可不可以申请撤销:借款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可不可以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法定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可不可以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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