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统称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分辨是非和表达自己的意思而设立的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监护人以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既是其权利,也是其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法定代理人不能推卸自己代理诉讼的责任。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确定法定代理人,关键是要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参加的诉讼中,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