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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16 次  来源:网络

一、刑拘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刑拘和逮捕的区别在于:

1、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2、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逮捕、拘留后的权利是什么

公民被逮捕、拘留后的权利:

1、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其正当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对其打骂、虐待、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人身权利,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2、公民被逮捕或者拘留后,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

3、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

4、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

6、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7、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逮捕的条件有以下几个,分别是:

1、存在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为徒刑以上的;

3、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因为采取取保候审等方式不足以防止其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采取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就会被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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