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要了解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必须了解取保候审的性质、作用和目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
可见,取保候审的性质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其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只要刑事诉讼已经顺利完成,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就应当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侦查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
2、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作出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的;
3、经审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取保候审虽然不是刑事处罚,但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一般人眼里,仍属于一种负面评价。
因此,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如果司法机关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申请解除。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公安局如何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公安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公安局应如何去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公安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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