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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374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条件:

1.具备申请支付令的基础条件:

A.用人单位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

2.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A.劳动报酬已到履行期限,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C.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3.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依法缴纳申请费。

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1.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起诉】;

2.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

①用人单位拖欠、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劳动者不可以申请支付令。

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点评】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本条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用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程序从头再来,中看不中用的条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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