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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有没有效

发布时间:  浏览: 121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有没有效

1、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后强制执行的,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就具有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未公证的,强制执行的约定无效。

2、借款合同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时的凭证,借款合同要约定借款人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如果逾期不还款的,构成债务违约,借款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没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民法典中借款人怎么撤销借款合同

《民法典》中借款人撤销借款合同的方式有没有协议撤销或法定撤销。法定撤销的情形有没有: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一样

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没有从属性。

从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来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没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就没有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没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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