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姓名权也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当姓名权的行使损害到公序良俗时,法律优先倾向于保护公序良俗。下面为您讲述一真实的案例:“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同时分享公序良俗的相关法律。
案情:
吕某、张某两夫妻在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燕云依”后,吕某前往某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该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北燕云依”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绝以“北燕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北燕云依”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序良俗的相关法律:
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例如: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公序良俗规定原因: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