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人们来说,可能会比较容易混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两者的概念。虽然它们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存在。那么它们都是什么呢?若悠网小编为帮您答疑解惑,整理了如下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虽然指的都是负责人,但是两者分别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更加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内容就是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与“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