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收集对方犯重婚罪的证据
重婚罪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
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重婚案件的检举后,均应当受理。然后立案侦查,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由于重婚罪最多只能判有期徒刑二年,所以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可撤销婚姻证据如何收集
可撤销婚姻应当注意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被威胁、胁迫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重婚罪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重婚罪需要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领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
(1)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2)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3)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
(4)双方发的亲密短信;
(5)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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