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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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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进行创业的,当事人可以成立公司,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以所有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参加民事诉讼。那么,合伙企业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既不同于契约型的个人合伙,也不同于非经工商登记的其他合伙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

合伙企业的诉讼地位如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可见,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企业以该企业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其负责人为代表人。换句话说,合伙企业涉诉时,该诉讼不属于共同诉讼,只能以该企业为当事人,而不能以其成员为当事人。至于合伙企业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应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地位一致,其行为对该组织及其任何成员都有效,即使是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合伙企业代表人也不必经合伙企业其他成员的同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合伙企业是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能够出庭参加民事诉讼。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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