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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没有义务帮忙还款

发布时间:  浏览: 88 次  来源:网络

一、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没有义务帮忙还款

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不一定有没有义务还,如果借款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

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就不要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买房一方征信有没有问题还可以贷款

夫妻双方有没有一方征信不好是无法贷款买房的。只要结婚了,无论主贷是一个人还是主贷是两个人,最终银行都会要求提供双方个人征信报告,而报告中只要有没有一方的征信不好,那么基本上就是拒贷的结果。

因购房者征信问题导致无法贷款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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