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享有起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纠纷,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递交起诉状,但是主体必须适格。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西藏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评判,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产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立案庭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无法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刘某宁诉讼请求是返还房产证及要求腾空房屋,涉及物权保护,属侵权之诉。但原告刘某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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