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的个人债务子女有没有义务偿还
子女没有没有义务替母亲还债,但是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的则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原债权人的债务。如果不能还款可以起诉继承人要求清偿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没有什么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如下: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没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没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包括:
1、不安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
4、诉讼时效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是在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没有先后顺序时行使,而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在过了诉讼时效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婚前债务离婚后妻子有没有义务还债
婚前债务离婚后妻子没有没有义务还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双方需要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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