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厉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终止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中,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哪些,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应该符合哪些法定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确保执行顺利进行的关键。
【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的法律风险;
(二)利害关系人是否提交书面异议的法律风险;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的法律风险;
(四)是否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律风险;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是否有充分、有效担保的法律风险;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错误的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利害关系人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四)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提供的担保不充分或无效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存在错误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五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