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宜兴法院在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后发现,大部分案件委托代理人参与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少数代理人于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解决和司法的公正,亟需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1、对部分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外地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先行支付代理费和诉讼费的劣势,对赡养或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取高出正常收费数倍或达赔偿额30%以上的高额代理费,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部分代理人为实现预期利益阻止当事人参与法院调解,影响案件审理效果。2、串通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或规避法律。明知是恶意诉讼仍全程参与甚至一手操办,利用不正当手段制造伪证或指使当事人不出庭参加庭审以避免法官直接询问,从而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与对方当事人私下接触或收受对方当事人好处,侵害被代理人权益。3、部分社会人员违规进行公民代理。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的社会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审理,随意收费,法律知识欠缺,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恫吓,扰乱法官正常办案秩序。4、以单位名义对案件进行私下代理。有的律师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未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登记备案,而利用平时发放的空白介绍信以单位的名义私下代理案件,收费混乱,引发纠纷后难以解决。5、利用收取标的款之机牟取私利。部分代理人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代为收取标的款时虚报标的款的实际数额以侵吞部分标的款,如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在银行开户,待标的款转帐后扣除部分款项,导致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产生。
建议:1、规范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案件收费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对代理人协议收费的标准加以规范,对不规范收费的代理行为予以重罚。对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扶养等特殊类型案件应按正常标准收费,不允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或实行风险代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予以严格规范。对诉讼代理人尤其是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那些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个人进行公民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使诉讼代理行为正规有序,避免不正当竞争。3、强化代理人的风险告知义务。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案件范围,将风险告知程序作为诉讼代理尤其是风险代理的前置程序,并在代理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保障被代理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加强对诉讼代理人日常业务的动态监管。对诉讼代理人日常业务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同时加大对诉讼业务代理的监督力度,建立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违规者严肃处理,严重违规者吊销从业资格证。5、对标的款支付严格把关。法院在进行标的款兑付时,加强对委托代理手续和当事人身份的核查,尽量采用转帐等方式进行非现金结算,尽可能避免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直接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