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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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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如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需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上实施了违规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会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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