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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身是否侵犯当事人身体权

发布时间:  浏览: 44 次  来源:网络

一、超市搜身是否侵犯当事人身体权

超市搜身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对消费者进行搜身属于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侵犯他人隐私权是否是犯法的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侵犯隐私权达到法定条件构成犯罪。

民事责任,被侵犯隐私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如果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肖像权是否是犯法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超市搜身是否侵犯当事人身体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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