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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决的债权案子能不能申报

发布时间:  浏览: 51 次  来源:网络

一、未判决的债权案子能不能申报

诉讼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未到期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申报债权的,即被视为放弃债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然其债权在企业清算时得不到及时的清偿,但最终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是比较小的。如果债权人在清算期间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只要在5年内提出清偿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仍然有义务予以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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