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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本市各级法院的具体实施意见:(一)民事、行政案件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12、矛盾较激烈的群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确有一定的经济困难,坚持要求司法救助的。(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3)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7)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受理。(四)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属起诉、上诉时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属已经裁判生效的,由原审审判庭审查。(五)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如果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基层法院缓交诉讼费在5000元以上,减交诉讼费在2000元以上的,应报院长审批。(六)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时要求缓交上诉费的,一审法院应迅速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七)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除正在报院长审批的以外,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口头告知当事人是否准许,并应记明笔录附卷。对不予准许缓交的,应限期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撤诉。不同意减交或者免交的,应限期缴纳。(八)司法救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受理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