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能在检察院取保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的,应当将取保决定书、取保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变更取保后会怎么办
检察院取保后的处理: 1、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后,检察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不会中断;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起诉到法院。
取保,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监视居住。解除取保、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检察院批捕了还能办取保吗
检察院批捕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还能办取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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